关于支持新毕业大学生及高校教职员工安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后勤保障处管理员 时间:2017-04-19 10:15:28 点击数:

关于支持新毕业大学生及高校教职员工安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住保办发【2017】5号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五个扎实”要求,实现“追赶超越”,围绕“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奋斗目标,提升西安城市竞争力,优化高校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环境,鼓励新毕业大学生留市工作、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新毕业大学生和我市行政区划内高校教职员工安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毕业大学生租住公租房

在解决好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前提下,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统筹安排部分公租房项目或房源,作为支持新毕业大学生安居试点项目。2017年,市本级大学生安居试点套数不少于12000套;各区县、开发区应根据辖区新毕业大学生分布情况积极开展工作。

(一)准入条件。3年内普通高校新毕业大学生或5年内985、211院校新毕业大学生,免于资格审核。普通高校新毕业大学生给予1年租住过渡期;985、211院校新毕业大学生给予2年租住过渡期。过渡期满,按照我市公租房准入条件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二)租金标准。过渡期内,租金标准执行廉租住房租金(建筑面积2.89元/平方米)。过渡期满,根据公租房资格审核情况重新确定租金标准。

(三)办理程序。新毕业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到公租房项目现场或住房保障部门指定地点直接办理分配入住手续。

(四)退出方式。过渡期内,新毕业大学生可随时在公租房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过渡期满,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不强制退出,可根据大学生意愿,自行选择办理退出手续或按照市场租金重新签订租住合同。

二、开展公租房作为高校教职员工周转房工作试点

总结和推广市本级2016年开展的高校教职员工安居试点经验,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主动与辖区内高校取得联系,根据高校的实际需求,结合公租房项目分配使用情况,为高校教职员工提供周转房。

(一)准入条件。西安市行政区划内高校无房教职员工,入住资格由高校自行审核。

(二)租金标准。执行市场租金,由住房保障部门与高校统一结算。

(三)办理程序。由高校提出用房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公租房房源,双方根据公租房管理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签订周转房租赁合同。

三、支持鼓励高校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租房

对于拥有自有土地(包括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的高校,愿意参与公租房建设、投资和经营的,各级住房保障部门、相关职能单位应做好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积极引导配合高校建设公租房。

(一)办理程序。由高校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包含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和套数、土地证、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资料),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征询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后,下达公租房建设批复。高校持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建审手续。

(二)优惠政策。享受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项目土地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运营管理。高校公租房建成后只能出租不得销售,租金标准和准入条件由高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后期物业服务等运营管理由高校参照我市物业管理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四、加大政策宣传,确保落实到位

做好新毕业大学生、高校教职员工的安居保障是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工作内容,对解决人才住房困难,吸引和留住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开发区、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为新毕业大学生、高校教职员工安居做好服务。

特此通知。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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