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水电暖收缴管理办法

作者:董立云 时间:2024-10-28 15:52:05 点击数:

西安医学院水电暖收缴管理办法

西医发〔202277 号


0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水电暖费用的收缴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学校三校区教学、科研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暖秩序,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学校巡视整改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我校供水供电供暖系统的校内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用户必须服从学校水电暖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遵守学校水电暖管理制度,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用电原则,减少水电暖资源的浪费, 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的用水用电用暖秩序。


00002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后勤保障处、含光校区管理处与高新校区管理处分别是三校区水电暖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水电暖日常管理及供应保障工作。具体如下:

(一)宣传实施国家水电暖管理方针政策和规定,做好各工种人员行业培训工作。

(二)负责校区水电暖系统的规划建设、扩容改建、维修改造、设施设备更新、节能减排及新技术推广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市政供应部门水电暖缴费手续,开展业务联系,定期报送能源统计分析报表。

(四)负责建立各校区水费、 电费和采暖费管理台账和对学校水电暖能耗的监测管理,以及对违规用水用电的检查工作。

(五)根据国家相关收费政策,拟定各校区水电暖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六)负责各校区用户水电暖系统的抄表计量、统计核对、公示确认、通知缴费等工作。

(七)负责各校区用户水电表的管理,凡新安装、迁移、撤销和更换的水电表应严格执行审批备案程序。

(八)负责各校区用户水电暖费用的催缴工作。

(九)负责向财务处提供用户应缴纳水电暖费用清单, 以备核查。

(十)负责对违规用水用电用暖的用户进行处罚。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三校区水电暖经费预算的编制和 管理,是学校水电暖的资金结算部门,负责按照后勤保障处、 含光校区管理处和高新校区管理处核定的水电暖用量、价格、金额收取水电暖费用,并完成三校区水费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用户负责自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并积极配合户表查抄,按时缴纳水电暖费用。


00003 第三章 水电暖费的收缴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校水电暖收费标准分别 按照西安市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的水电暖价格执行;

若遇政策性水电暖价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学校三校区水电暖费用收缴程序。

未央校区水电暖收缴程序

未央校区用户均实行“先购后用 ”的缴费模式,即通过后 勤保障处提供的水电暖智能缴费系统进行线上预付完成收缴工作。

含光校区管理处与高新校区管理处水电暖收缴程序

1、含光校区管理处与高新校区管理处电费收缴采用预缴费 模式,由电力公司直接收取;即住户通过“ 网上国网 ”手机 APP自行缴纳至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2、含光校区管理处与高新校区管理处水费与采暖费收缴采 用“先使用,后交费 ”模式,并根据住户人员性质分别进行收缴。具体方式如下:

1)在编人员水费、采暖费实行集中扣缴方式,每年结算一 次,即财务处根据含光校区管理处与高新校区管理处提供的水费和采暖费扣费明细,在人员绩效工资中统一扣减。

2)非在编人员(退休人员、家属以及其他租户)通过财务处智能缴费系统(支付宝/微信缴费平台)进行线上收取。

第九条 水电暖费用的收缴必须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 ” 管理规定,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所收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至学校财务处,不得另作他用。

第十条 各校区水电暖收费应严格遵循学校财务相关制度, 使用学校财务处提供的专用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制收据进行水电暖费用的收取。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含光校区管理处与高新校区管理处 应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水电暖的收缴,确有困难, 需实行减免政策的,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情形严重,减免金额较大的应按照学校“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制约措施

第十二条 财务处须每月与后勤保障处、含光校区管理处、 高新校区管理处完成水电暖费用的银行对账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含光校区管理处与高新校区管理处 须定期向财务处提交应缴纳水费明细清单以备核查,并认真做 好水电暖票据的核销工作。 同时,对未缴纳水电暖用户,应及时进行催收,确保水电暖足额收取。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定期对水电暖收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水电暖管理、稽查、抄表、收费及运行维护人员 应认真履行职责,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 自律,不得以权谋私,确保各项收费应收尽收,否则学校将根 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用户自接到水电暖缴费通知,超过一个月未交清 的,后勤保障处、含光校区管理处与高新校区管理处有权进行停水停电停暖处理,因此造成损失的, 由用户负责。


0000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凡属于水电暖收费范围的,须参照本文件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在合同中确定水电暖收费标准或私自进行减免。

已签合同的按原合同继续执行,下一个合同期按本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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