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控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李瑜 时间:2024-10-28 16:00:31 点击数:

西安医学院控烟管理办法(试行)

西医发〔2019〕3 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健委、西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推进文明校园、和谐校园、无烟校园建设,为广大师生营造文明、健康的学习、工作环境,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医学院校园范围内的全体人员,包括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他进入校园内的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识:教室、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场所;学生宿舍、食堂、浴室、超市等生活场所;学术报告厅、体育场(馆)、图书馆、档案馆、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电梯间、配电室、仓库地下空间等有特殊消防要求的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五条 学校在室外、通风场所设置吸烟处。吸烟处内悬挂、张贴吸烟有害健康标志。

第六条 校园内除指定吸烟处外,其他区域均为禁烟区。在禁烟区内不得吸烟、不得持香烟及其他烟具逗留、走动。

第七条 校园内所有商业网点禁止销售香烟制品,校园内禁止张贴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第八条 控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方式实施。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控烟工作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所属范围内的控烟工作。各经营单位为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烟责任单位,后勤保障处负责校园内道路、广场、绿地景观等室外场所的控烟工作。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网站、宣传栏等媒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使戒烟、禁烟思想深入人心。并做好教职员工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全校师生员工拒绝吸烟。积极倡导领导率先垂范,一线教师模范带头。

第十条 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基建处及有关单位加强对临时用工单位及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本校师生均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反规定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行为。责任单位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可令其离开该公共场所。对于多次不听劝阻的本校师生员工,各单位可视情节给予通报。

第十二条 校园经营单位不按照本规定仍坚持出售香烟,校方可采取经济处罚直至停止销售香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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