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未央校区 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张亚正 时间:2024-10-28 15:57:36 点击数:

西安医学院未央校区

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暂行)

西医发〔2019〕150 号


为提升未央校区教师公寓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营造一个高雅、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


00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未央校区教师公寓由后勤保障处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责。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包含内容为未央校区教师公寓安防、 安保、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卫生保洁、垃圾清运、 绿化养护、停车管理、电梯运行、基础设施设备维护、楼宇管护和其他综合管理服务


00002 第二章 房屋及车位性质

第三条 未央校区教师公寓房屋及车位属于租赁性质,产权归学校,任何住户无权转让或出售。

第四条 未央校区教师公寓住户可随时向学校申请退还房屋或车位,学校按原价退款,不计利息,不做装修赔偿。


00003 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五条 教师公寓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抗震结构或者房屋外貌;

(二)私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五)摆设摊点、乱停车辆;

(六)乱倒垃圾、堆放杂物;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八)影响其他住户采光、通风及其他生活便利的行为;

(九)排放或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高空抛物及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一)影响住户生活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住户养宠物需持宠物领养证、防疫证明、宠物户籍证明等材料到物业管理部门登记,无证明或证明不全的,不得在教师公寓内饲养;公共场所内应拴绳牵遛,不得在绿化带内遛狗,产生的类便应自觉及时清理;不得产生噪声妨碍和干扰他人休息;如因宠物伤害他人和传播疫病,由宠物的主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校对在教师公寓发生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住户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后勤保障处反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条 教师公寓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住户应予配合。 因住户阻挠维修养护造成其他住户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维修养护造成相邻住户财物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 住户房屋空置未使用,需在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并采取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 住户装饰装修房屋时,需办理装修许可证,遵守《未央校区教师公寓装修管理办法》、《装修承诺》的各项规定。住户违反规定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其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教师公寓以满足教职工自住为目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房屋对外租赁需在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租赁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住户承担。

第十二条 教师公寓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利用共用设施设置广告和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需征得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住户室内存在安全隐患,住户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住户应当给予配合,产生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十五条 住户应按时缴纳暖气费和物业费。暖气费按照市政供暖价格标准收取,办理房屋空置的按照30%收取。物业费按照教师公寓实际服务标准参照西安市物业收费标准收取,住户逾期不交的,后勤保障处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追缴。


00004 第四章 地下车库停车管理

第十六条 未央校区教师公寓地下车库仅为已承租车位的住户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其他车辆不得驶入。其他外来特种车辆需经门卫登记许可后限时在指定地点临时停放。

第十七条 车库已安装使用无卡“车辆自动识别系统”。 车主通过道闸系统自动识别进出教师公寓和地下车库,车辆应停放于承租的停车位中,车辆须规范停放。

第十八条 严禁在车库内洗车、修车、练车、车技表演等危险驾驶行为,严禁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驶入,违者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车主应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停车后应自行关闭车窗、锁好车门,物业管理部门不对车辆财物丢失负责;车场内车辆发生的剐蹭、损伤等事故由当事车主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已承租停车位的住户,要遵守有关规定,按时交纳车辆停车管理费,逾期不交者,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停车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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