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推动节能减排,降低用车成本,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服务,根据十八大精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及《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车),是指学校使用公款购买(含科研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等,权属归西安医学院,用于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小车、通勤班车、救护车、巡逻车、绿化作业用车等)。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公车的配备标准
第四条学校购置配备公车标准,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标准执行。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
第三章 公车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学校公车的配备和报废,由资产设备处按照相关制度负责执行。
第六条因公租用车辆,须经公车主管部门申请,主管校领导批准,按照一定工作流程后,签订车辆租用合同。
第七条学校公务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后勤保障处是学校公务车使用的职能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车辆及其原始资料,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公车使用原则为:方便工作,安全高效,厉行节约。
(一)公车统一由车辆主管部门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理解,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车管理秩序。
(二)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保障学校公务用车需要。
(三)学校各级领导用车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公车私用和私驾公车。
第九条公车保障范围
(一)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
(二)保障学生实习、见习等相关工作;
(三)保障党团、工会组织的学习活动;
(四)保障学校的各种会议、学习调研、递送文件等工作;
(五)保障学校公务接待、接送专家和外事活动;
(六)其他重要公务活动用车。
第十条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车长途行驶。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公车外地办理公务,小轿车驶离西安市区的须经后勤保障处处长批准,驶离陕西省境的须经公车职能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大轿车驶离西安市区的须经公车职能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驶离陕西省境的须经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申请程序为:
(一)申请公务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字,大型活动用车还需报分管车辆的校领导审批。
(二)市内用车需提前半天,市外用车需提前1天,大型活动用车需提前2天提交《用车申请单》。
(三)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车辆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
第十二条公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驾驶员应做好《出车记录》,并按月向车辆主管部门上报当月的《出车记录》。
(一)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与用车人核对车辆里程数,到达目的地后核对出车里程,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
(二)《用车申请单》及《出车记录》作为结算公务用车油耗成本、各部门公务用车运行费用、考核公务用车管理水平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着节约的原则,公车运行费用需列入职能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并经学校研究审定年度预算后,由财务处定额核拨到公车职能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台帐信息,定期公布、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严格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在非工作时间,公车非特殊情况应当停放在指定的车库或车位内。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驾驶员为所驾驶车辆的直接责任人,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容车况良好整洁,长途出车和参加重大活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及维护。没有出车任务时,要守岗待命,不得随意离岗,做到随叫随到,确保车辆调度及时、顺利。
第十七条驾驶员要增强安全行车意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文明行车,礼貌待人,严禁酒后驾车、超速驾车、带病驾车和疲劳驾车等。
第十八条驾驶员要熟知所驾车辆各种证件之有效期,要确保出车时证件齐全,要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并在保证车辆安全和状态良好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维护保养成本。
第五章 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公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车都必须到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西安市行政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报分管车辆的主管部门领导或校领导同意后可就近维修)。
第二十条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经车辆职能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因车辆维修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专门人员统一结账,所发生费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财务报销严格按学校财经制度办理。
第六章 油料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车原则上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制度。驾驶员统一使用加油卡,按照一车一卡的原则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并签名确认加油品种、数量;长途用车及特殊情况加油须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使用公务卡加油(原则上不使用现金加油)。
第二十三条公车主管部门负责健全公务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七章 违章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车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辆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对驾驶员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驾驶员行车安全例会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管理措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驾驶车辆行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如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造成的扣分和罚款,均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车辆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使用公车所发生的违章及事故,擅自用车的当事人除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外,还需接受学校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的处理;若学校因此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学校有权向该当事人全额追偿,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车辆行驶途中发生的交通意外,驾驶员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第一时间与车辆主管部门联系,由车辆主管部门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第二十八条车辆事故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事故车辆的用车当事人应配合车辆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章 车辆保险及年检办理
第二十九条公车的各类保险由车辆主管部门统一定点办理。
第三十条车辆年检由车辆驾驶人负责办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各级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车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严禁公车私用。学校公车不准外借参与社会婚丧嫁娶、旅游、探亲访友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严禁私车公养、私费公报。任何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承担私家车保险、维修、油费、过路费等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任何人驾驶公车时,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一律由肇事者个人负责,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
第三十四条公车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和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外借(租)车辆,避免外部人员利用学校公车从事违纪、违法活动。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和驾驶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医学院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后勤保障处共同负责解释。